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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建设工程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

发布时间:2023-04-18 来源:本站 浏览:9347
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建设工程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设工程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

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系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系未竣工工程,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所称的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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