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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是否包括承包人的预期利润 承包人的预期利润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三条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得依该条获得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预期利润部分作为预期收益,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范畴,故预期利润不得依该条获得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同时,鉴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优先保护建筑工人的生存权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承包人的预期利润作为商业利润的一种,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润在性质上并无区别,赋予预期利润以优先受偿权,对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显属不公。因此,承包人的预期利润不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债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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