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站切换分站

专注民事、商事、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星律网-八辩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服务中心,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商事律师。

周口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

发布时间:2023-04-18 来源:本站 浏览:9110
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效力高于税款征收权的法律效力,税收问题不应阻碍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司法拍卖收入的税款征收权只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性,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据此,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发生冲突时,前者应当具有比后者更优先的效力。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办理房地产过户前必须先缴清所有应征税款,否则无法办理过户。可见,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何者优先问题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和《通知》的规定不同。对此,*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而维护建筑工人的生存权益,税款征收法律关系的效力当然应低于生存权的效力。同时,从法的效力等级上看,《通知》属于部门规章,而建设工程优先权是由《合同法》予以规定的,因此,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应当高于税款征收权的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

打赏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11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周口联系方式

电话:13086975955

邮箱:565637485@qq.com

地址: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

微信咨询

{label:banquan}  工信部备案:黔ICP备19007681号-4

  • 首页
  • 电话
  • 短信
  • 联系
  • 微信打赏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