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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能否中止、中断或延长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抑或诉讼时效,该条并未明确。由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期限的法律性质属于除斥期间,故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亦应属于除斥期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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