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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3-04-18 来源:本站 浏览:9186
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根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据此,竣工之日是正常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一个起算点。何为竣工之日?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竣工之日包括三种: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二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指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三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指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强调的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才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只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决算,方能*终确定工程价款。因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所规定的已完工程的竣工之日应当是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当然,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为避免承包人陷入不利境地,可依据上述《*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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