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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3-04-18 来源:本站 浏览:9149
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应依照《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并兼顾《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宗旨和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从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确定。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据此,对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工程已经竣工的,按照竣工之日起算,未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司法实践中,兼顾《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宗旨和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从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有必要对上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作扩大解释。具体而言,确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非因承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应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而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3)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了工程款给付期限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应自该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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