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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享: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二)第十九条解读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法律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 法条解读 本条明确了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条件和继父或继母请求生活费的处理方式。 关联法条 民法典》**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实务建议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时,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需要和负担能力,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温馨提示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受法律保护,要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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