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01 安置房权益的取得与夫妻"协力"无关 夫妻在外出就业与在家劳动方面互有分工、同心协力,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增加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所以应由夫妻共同共有。这一理念不仅与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相一致,还与我国“同居共财”的传统家庭观念相契合,因此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2条所采纳,并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主体。与之相对应,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3条将个人特有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 如何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呢?不难发现,个人特有财产均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财产的取得均源自法律对夫妻一方个人人身权利的基本保障,与夫妻二人是否相互配合、是否同心协力无关。 安置房权益的取得与夫妻“协力”有关吗?首先,我们要知道取得该安置权益的根本原因是国家对失地农民房屋、土地等被征收或拆迁后的基本生存居住权益,以不分男女老幼的方式给予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保障。这与是否结为夫妻、是否对家庭同心协力的付出无关,更与其二人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或离婚后取得安置房权益无关。 同理,家庭户内的其他成员获得的安置房权益也属于其个人财产,哪怕是未成年人,基于安置房权益的生存保障属性,其享有的权益属于其个人财产。 02 离婚时安置房权益该如何分割 (1)确定房屋归属,并判决获得安置房的一方按照房屋现价值支付另一方房屋分割款; (2)对于*终无法确定房屋现价值的,应当对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益(即房屋使用费)进行分割。 (3)为防止占有安置房的一方拒绝交付给另一方居住使用,法院在判项中一般会明确房屋使用费于何时开始支付——自占有房屋的一方实际交付另一方居住使用起,该方按期支付足额的房屋使用费。 |
桂林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3-08-05 来源:本站 浏览:1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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