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分包人、转包人及其他实际施工人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分包人、转包人及其他实际施工人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承包人”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也应包括分包人、转包人及其他实际施工人,即分包人、转包人及其他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前提必须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债权的权利,因此,作为欠付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然可以对实际施工人适用,只要实际施工人所主张的工程款不超过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即可。既然基于非法分包、转包而实际承建工程的施工人尚且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依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合法分包人当然亦可行使该优先权。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立法初衷,上述人员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 |
以上就是关于分包人、转包人及其他实际施工人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