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分享: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二)第二十条解读 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 法律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法条解读 本条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子女约定的效力,一般情况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特定情形下,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约定。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实务建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需要和负担能力,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温馨提示 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是法定责任,离婚后要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 |
保定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
发布时间:2025-02-09 来源:本站 浏览: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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