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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享: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二)第十八条解读 继子女抚养教育事实的认定 法律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对民法典**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法条解读 本条明确了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事实的认定标准,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关联法条 《民法典》**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实务建议 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要充分履行抚养教育职责,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温馨提示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受法律保护,要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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