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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离婚官司孩子几岁有选择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2-04-12 来源:本站 浏览:9559
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离婚官司孩子几岁有选择的权利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官司孩子几岁有选择的权利

  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父母双方的条件,而十岁以上的孩子的抚养权判决则应考虑孩子自己的意见。子女年满十周岁的,应当征询子女的选择。

  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原则上从能帮助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参照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孩子的选择。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与节育或无生育能力的一方,随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且改变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的,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均应作为抚养权判决的考虑因素。

二、离婚官司孩子怎么判,离婚子女抚养权处理

  (一)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

  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一)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三)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低生活水平。

  (四)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低生活水平。

  (五)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官司孩子几岁有选择的权利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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