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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分为三类,除这三类外,其他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基于共同意义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以及一方签署和另一方事后确认的债务。这个表达非常清楚,律师不会重复。 第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家庭日常生活”指的是,常见的.大众家庭生活中会有一些情况,一般是指为家庭买房.教育.医疗等事项,如借钱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支付培训教育.医疗费.购买家庭住房等是我们常见的共同负债行为。 婚后分居期间,为维持个人或子女在分居期间生活的必要性而维持个人或子女在分居期间生活的必要性而造成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用于家庭经营。 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包括共同生活的负债,还包括经营性负债: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因经营所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区分经营所承担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1.婚后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造成的负债,一般认定为共同债务。 2.婚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的债务,如果另一方承认为共同债务,而另一方不知道或不承认,则应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从以上可以看出,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相对公平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当事人无法预测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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