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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抚养费合法吗? 公司高管毛先生与陈女士于2006年组建了家庭,同年生下一子小毛。之后因各种琐事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并订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儿子小毛归陈女士抚养,自2014年1月起,毛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至小毛年满18周岁止。 然而离婚后,毛先生仅仅给了一年的抚养费便撒手不管。转眼间几年过去,儿子开销逐渐增加,而毛先生却拒不履行承诺。陈女士作为小毛的法定代理人将毛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当初协议补付三年间的抚养费共计37万元。毛先生称当初为了离婚顺利才签订协议,没有考虑过这是笔不菲的费用。儿子如今只有几岁,开销远远达不到一个月1万元,“高额”抚养费实在难以承担,陈女士的诉请也不符合正常生活水平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与毛先生在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所作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今毛先生离婚后并未依照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该行为显属不妥。为维护未成年人之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判决毛先生按照陈女士的诉请一次补付儿子小毛抚养费37万元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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