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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灭失、毁损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能否及于由此取得的相应赔偿金或其他替代财物 建设工程因灭失、毁损而取得相应赔偿金或其他财物替代时,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应当及于以上赔偿金和财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具有权利法定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性、从属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位性等特点。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我国《物权法》**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因此,建设工程灭失、毁损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应当及于由此取得的相应赔偿金或其他替代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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