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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及其程序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均可适用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承包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准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根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均可适用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按照《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这两种方式没有顺位之分,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自不待言,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对于承包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没有规定专门的执行程序,只能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九十六条、**百九十七条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至第三百七十三条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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