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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认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债权,是否意味着承包人同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债权,但未对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进行审查,则不应以此推定承包人同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享有及行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承包人已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及行使期限;没有法定的限制情形。可见,并不是所有享有工程价款债权的承包人都享有或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债权,只是确认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人民法院并未对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进行审查,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虽经法院判决确认,也不应以此推定承包人同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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