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分享: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二)第十三条解读 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法律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法条解读 本条明确了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处理方式,赋予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关联法条 《民法典》**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实务建议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另一方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
重庆分居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5-02-02 来源:本站 浏览: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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