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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分享: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二)第四条解读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处理 法律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法条解读 该条明确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处理原则,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时则根据财产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分割。 关联法条 《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本条可参照该条规定精神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 实务建议 同居期间,双方*好对财产归属和分割进行明确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温馨提示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也较为复杂,要注意妥善处理,以免引发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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