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 法释〔2022〕13号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27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条及本条**款规定之外的**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浙江*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8 来源:本站 浏览:24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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