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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18 来源:本站 浏览:10434
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如何处理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如何处理

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在确定何者优先时,应当坚持生存权利优于经营权利的基本裁判规则,并视发包人、消费者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和衡量三种权利的实现顺序。

1)在发包人以建设工程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情形下,若三种权利并存的,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的利益应当首先保证,然后根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的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受偿。同时,银行不能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对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的房屋主张抵押权。(2)在消费者以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物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形下,根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仍然不能对抗消费者的权益,但因消费者未偿还银行贷款负有过错,银行可以依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的抵押房屋主张抵押权,而不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条的约束。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如何处理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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