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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实际发生或不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中的建设工程价款应当是确定的、实际发生的且已届清偿期的建设工程价款,尚未实际发生或不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不应在建设工程优先权中主张。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前提之一是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发包人未付工程价款须是确定的、实际发生的建设工程价款,是融入建设工程价值的款项,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未付工程价款的确定标准如下:(1)工程已经竣工的,该价款即为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2)工程尚未竣工的,该价款为根据合同可以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3)该价款已届清偿期。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清偿期计算;合同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发包人被宣告破产的,则未到期的建设工程价款视为已届清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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