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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履约保证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04-18 来源:本站 浏览:9092
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履约保证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履约保证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保护

履约保证金是债的担保方式,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

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并弥补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而要求承包人交纳的一定数目的金钱。发包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给承包人。可见,履约保证金只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不属于工程款范畴,承包人享有的只是一种返还请求权,故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另外,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发包人接收履约保证金后即享有其所有权,即使发包人将其投入了工程建设,也不宜认定该部分工程价值属于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对履约保证金享有的仍然是一种返还请求权,仍不能就此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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