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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借款还没还清没证件的房子离婚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2-08-31 来源:本站 浏览: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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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离婚时,有住房贷款的房地产分割问题会成为离婚的烦恼,关于贷款还没有处理生育票的房地产,离婚时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呢?所以,我想知道贷款还没有还清的房地产证明书的房子离婚是怎么判断的呢?!

  一、贷款尚未偿还房地产证明书的房屋离婚如何判断?《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地产以首付支付方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归还所有权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所有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金额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第1款规定的原则,产权登记一方补偿一方。

  二、关于房贷尚未偿还,离婚房地产应如何分割【基本案件】,张某和高某结婚后不久收集首付,购买新房,以张某的名义处理银行贷款。结婚后,由于感情不合,双方于2015年协商离婚,约定房屋归高某所有,房屋贷款由高某偿还。之后,双方各自找到了自己喜欢的家庭,建立了自己的新家庭,但高某从2016年5月开始没有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当初以张某的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多次催促张某,张某向银行偿还了2个月的贷款合计6100元。张某生气,但找到了高某某的讨论,询问为什么不能立即偿还贷款,高某无视,暗自高兴。张某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高某应根据协议履行,认为高某违反《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赔偿自己6100元。

  【争议焦点】1.既然《离婚协议》规定高某将获得房屋所有权,高某将偿还银行贷款。为什么张需要偿还贷款?

  2.离婚协议能对抗第三方吗?

  【案例分析】张某和高某的贷款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通过向银行贷款购买住宅而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但无法与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对抗,银行有权要求张某或高某或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本案中张某在偿还银行过期贷款后,有权向高某索赔。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债权和债务,也可以分割和处分财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需要遵守。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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