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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非法采矿警钟长鸣!贵州水城法院重判三人!”

发布时间:2024-10-04 来源:本站 浏览:9279
星律师团队发现很多朋友对“非法采矿警钟长鸣!贵州水城法院重判三人!”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星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星律师 13086975955)。

“为矿产安全保驾护航,法院严惩非法采矿团伙!”


本文详细报道了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件,涉及三名被告人熊某军、陈某才、宁某周。案件不仅涉及刑事犯罪,还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严惩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并要求被告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及公开道歉。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强调非法采矿行为的严重性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通过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相结合的方式,既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矿产资源的不可侵犯性。


被告人熊某军、陈某才、宁某周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开采煤炭资源,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其中,熊某军参与两次非法采矿,共采出煤炭资源量333.3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人民币184644元;陈某才和宁某周参与一次非法采矿,共采出煤炭资源量249.35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人民币134150元。


被告人熊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才、宁某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具体阐述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军、陈某才、宁某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中,三被告人非法采矿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以严惩。

关于量刑,法院考虑到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熊某军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资源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


本案由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水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主要辩护意见为: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从宽处理。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除熊某军外),系初犯,请求从轻判决。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矿产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

强化监管力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采矿行为。

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采矿行为要依法严惩,不仅追究刑事责任,还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追缴经济损失,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采矿行为,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开采。如有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请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和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熊某军、陈某才、宁某周的审理与判决,不仅体现了国家对非法采矿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也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判决不仅考虑了刑事责任的追究,还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体现了刑事司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能够警醒社会公众,共同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

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好国家的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同时,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采矿活动,共同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非法采矿警钟长鸣!贵州水城法院重判三人!”

“为矿产安全保驾护航,法院严惩非法采矿团伙!”

“生态环境保护不容侵犯,三男子非法采矿获刑!”

“煤矿下的黑色产业链,一朝瓦解!水城法院出击!”

“煤炭非‘无主物’,盗采终入刑!”

“百万煤炭变代价,非法采矿悔恨泪!”

“矿区不是法外之地,三人盗采领刑!”

“认罪认罚亦难逃法律制裁,非法采矿警示录!”

“公共利益无小事,法院公益诉讼护矿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非法采矿案终告破!”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采矿警钟长鸣!贵州水城法院重判三人!”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星律师团队(星律师 13086975955)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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