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分享: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二)第五条解读 房屋赠与的处理 法律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解读 本条对婚姻关系中房屋赠与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房屋归属和分割的考量因素,以及赠与方在特定情形下撤销赠与的权利。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实务建议 在婚姻关系中进行房屋赠与时,要明确赠与目的和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温馨提示 房屋赠与是重大财产处分行为,要慎重考虑,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包头房屋赠与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5-01-25 来源:本站 浏览: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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