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分享: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二)第十二条解读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法律法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条解读 本条明确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处理方式,赋予另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权利。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实务建议 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另一方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
安康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5-02-01 来源:本站 浏览: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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